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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裁定重复起诉,申泰公司三个委托合同真难住了衡阳雁峰区法院?

发布时间 : 2025-02-28 浏览量 : 258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衡阳市民营企业申泰置业有限公司根据衡阳中院对委托关系的释明指引另案起诉后,遭雁峰区法院两次裁定为重复起诉。

 

最高法民诉法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该规定在三个条件之前的第一句话就框定了重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针对“已经提起诉讼”或“裁判生效后”的事项。这是最首要、最基础的条件和要求!

 

事实上,本案提起诉讼的标的物总共有132个商铺:一是业主交给申泰公司出租的抵付商铺尾款的“88个”商铺,二是申泰公司自留未售的“44个”商铺。而前案提起的只是那88个商铺的尾欠款问题,本案提起的是132个商铺的五年租金问题。

 

可见,本案321个商铺的五年租金问题是第一次提及诉讼,也从来没有哪个法院审理过,至少对本案中申泰公司自留未售的“44个”商铺的所有问题都从来没有哪个法院审理过!何以重复起诉?

 

雁峰区法院在裁定中也指出:在前案中申泰公司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支付的是【销售尾款和损失】,而本案中要求的是赔偿【五年租金和损失】,两个案件中的诉讼事项明显不同!本案提起的诉讼事项哪有在前案中提起过呢?所以申泰公司认为雁峰区法院的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对雁峰区法院的两次重复起诉裁定,申泰公司现委托为民网公开表达不解:如果吃不透衡阳中院判决的释明和指引,习惯性地裁定申泰公司重复起诉,雁峰区法院何以实质性解决民营企业的纠纷?

 

也公开建议雁峰区法院党组保持荣誉,切实支持合议庭排除干扰、切实维护合议庭成员实事求是评议案件、切实考察合议庭成员表态担当,为促进保障民营企业依法维权提供真正受社会欢迎的司法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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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申泰公司开发了先锋银座楼盘。申泰公司委托长沙中汉房地产经纪公司代理销售。其中有70余名购房户购买了88个商铺,都只付了62%的房款,业主将88个商铺交给申泰公司去出租五年,商铺对外出租五年的租金正好抵偿38%的商铺尾款。

 

在申泰公司收到业主授权的88个商铺后,销售代理商长沙中汉房地产经纪公司就推荐自己的关联单位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来代理申泰公司跟业主签订商铺委托出租经营管理合同。

 

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申泰公司与业主再次约定:业主将88个商铺直接交给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租五年,商铺的五年租金正好等于业主所欠申泰公司的商铺尾款,申泰公司将业主所欠的商铺尾款在总价款中扣除,不再找业主支付商铺尾款。

 

申泰公司认为: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申泰公司将业主“抵尾款”的88个商铺对外发租五年后,没有将五年的租金交给委托人申泰公司。股东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在没有通知申泰公司的情形下,注销了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以股东杨某、颜某某、颜某应当将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收取的商铺五年租金付给申泰公司。

 

杨某、颜某某、颜某等拒不支付,理由是:商铺的租金已经抵了业主的商铺尾款,不存在给申泰公司。但是,申泰公司并没有收到业主用租金抵付的商铺尾款。申泰公司也没有收到商铺租金而利益悬而未决。

 

2021年3月23日,申泰公司就以杨某、颜某某、颜某为被告,以业主贺某为第三人,向湖南省衡阳石鼓区法院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要求三被告共同向申泰公司代为支付已被注销的湖南省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所欠业主第三人贺某的租金25.9万元……

 

衡阳中院在二审中认为“包括贺某在内的所有业主,都一直积极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支付租金,所以申泰公司的债权代位权条件不成立,中院判决驳回申泰公司的请求。”

 

根据衡阳中院的上述判决意见,业主贺某等21人就以自己的名义向雁峰区法院起诉,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向业主自己直接支付商铺五年的租金。

 

二审中,衡阳中院判决指出,业主的租金已经抵付了业主所欠的商铺尾款,业主不能再找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或者是股东杨某、颜某某、颜某要求支付商铺租金,又驳回了业主的请求,并指出申泰公司对与湖南中汉商业管理公司的委托关系,可以另案诉讼。

 

再根据衡阳中院的上述判决理由,申泰公司就在2022年12月12日,以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为被告向雁峰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杨某、颜某某、颜某对已经被注销的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将业主抵偿商铺尾款的88个商铺租金收益付给申泰公司,要求三人赔偿申泰公司的商铺尾款。

 

2023年3月10日,雁峰区法院承办人男法官段某在独任审判中认为:申泰公司以代位权的方式向石鼓区法院起诉过,构成重复起诉,裁定驳回了申泰公司的起诉。申泰公司上诉。

 

衡阳市中院于2023年5月9 日裁定撤销雁峰区法院的上述裁定,指令雁峰区法院继续审理。

 

2023年7月5日,雁峰区法院重新立案,并将案件重新分配给雁峰区法院女法官刘某担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庭继续审理,所作的判决认为:因为申泰公司将88个商铺委托给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设立的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外发租时,没有就商铺对外出租的利润分配形成协议,而且在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注销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前后也没有与该三人达成商铺出租的利润分配意见。所以,申泰公司作为委托人没有依据找代理人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索要商铺出租的利润,判决驳回了申泰公司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赔偿商铺尾款损失的请求。

 

申泰公司上诉,衡阳中院于2024年1月26日维持了雁峰区法院驳回申泰公司请求的判决。

 

但衡阳中院的判决理由与雁峰区法院的判决理由完全不同,中院驳回的理由是“申泰公司所主张的88个商铺尾款,属于商铺买卖协议的内容,湖南中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都不是商铺买卖协议的义务人”。

 

申泰公司再次根据衡阳中院判决的释明指引,于2024年8月27日再次起诉,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三人共同赔偿“衡阳市先锋路31号先锋电脑城1-2层2392 m²”的132个商铺的五年租金及利息损失。

 

前述女刘姓法官再次参加合议庭审理。

 

2025年2月24日,雁峰区法院裁定中认为:

 

本案原告为申泰公司,被告为杨某、颜某某、颜某与前案(2023)湘04民终3375号案件原、被告主体一致。

 

其次,虽然本案与前案的案由不一致,但在前案中实际审理的是申泰公司与湖南中汉公司之间形成的事实委托关系,即在前案中申泰公司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支付销售尾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实质上是依托委托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而本案申泰公司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赔偿五年租金及利息损失仍旧是委托关系作为请求权基础,本质上两案诉讼标的是一致的。

 

最后,虽然申泰公司在前案中主张的是支付销售尾款及资金占用损失,在本案中主张的是赔偿五年租金及利息损失,前后两案的请求不同,但两案起诉的基础事实一致,而前案判决已对申泰公司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支付销售尾款及资金占用损失的诉请进行了处理,现申泰公司基于同一基础事实及法律关系再次提起诉讼,要求杨某、颜某某、颜某赔偿 五年租金损失及利息损失,实质上是对(2023)湘04民终3375 号案件的裁判结果进行否定。所以,裁定构成重复起诉,驳回申泰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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