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证监局5月15日披露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因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等,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收证监会罚单。
经查明,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1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冠农股份2021年度财务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希格玛所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签字注册会计师为韩斌、王君霞。
2022年1月10日,冠农股份和希格玛所签订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约定书》,双方约定本次审计服务费为80万元(含税)。
此外,希格玛所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
关于营业收入审计存在的问题:
希格玛所通过对新疆冠农天沣物产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沣物产)1-10月棉花交易合同及“货权转移通知”等原始凭证进行预审,发现天沣物产棉花贸易上存在不能按照总额法确认营业收入,应按照净额法确认的问题,并在2021年12月与天沣物产沟通收入确认问题。但此后,希格玛所函证时却依据天沣物产修改后“货权转移通知”等凭证进行函证,并将该等凭证作为工作底稿留存,最终作出营业收入无异常情况的审计结论。
希格玛所了解到冠农股份存在股权激励事项,根据其编制的纸质底稿《项目组讨论纪要—风险评估》提出“由于存在股权激励,收入真实性仍作为重要问题”“因股权激励事项,管理层存在业绩压力,可能存在虚增收入情况”,且纸质底稿《风险评估结果汇总表》将“收入和成本的确认”认定为报表层次的重大风险,但仍作出“被审计单位作为我们连续审计单位,业务模式未发生重大改变,管理层较诚信、财务核算基础较好,所以未将收入确认作为特别风险”的结论。
在审计底稿中,未见希格玛所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被审计单位是否存在收入等方面的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关于函证存在的问题:
希格玛所以修改日期后凭证记载的存货情况向南阳红棉物流有限公司发询证函,该公司明确回函日期不符,但会计师未采取进一步调查措施且未将该询证函装订在工作底稿中。
新疆证监局认为,希格玛所在为冠农股份2021年财务报告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违反相关执业准则的规定,未能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报审计报告上签字的注册会计师韩斌、王君霞。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希格玛所在陈述申辩中提出,希格玛所具有完善、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在冠农股份2021年年度审计中实施了应有的控制程序。审计项目组对冠农股份皮棉贸易业务是总额法还是净额法确认收入没有引起高度关注和保持足够职业怀疑,未发现冠农股份通过子公司天沣物产修改原始凭证日期的问题。
希格玛所针对审计项目组出现的上述问题,积极配合调查且已经督导项目组通过执行审计调减,使冠农股份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未达到股权激励条件,未影响净利润指标,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
韩斌、王君霞在陈述申辩中除以上理由外还提出,在审计中存在一定过错,但相比同类型案件处罚偏重。综上,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均请求减轻处罚。
新疆证监局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中的未勤勉尽责行为,处以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疆证监局对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的处罚是依法进行的,且已经考虑了希格玛所、韩斌、王君霞关于积极配合、未造成重大实质性后果的情节,韩斌、王君霞所列举的案件与本案存在差异,不具备可比性,不影响本案违法行为性质及量罚幅度的认定。综上,新疆证监局对上述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对此,新疆证监局决定:
责令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没收审计业务收入75.47万元,并处以226.42万元罚款;给予韩斌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给予王君霞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官网显示,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是1998年在原西安会计师事务所(全国最早成立的八家会计师事务所之一)的基础上改制设立的大型综合性会计师事务所。
希格玛以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为龙头,集财务审计、管理咨询、工程咨询、税务咨询、司法鉴定等为一体的多元化专业服务体系,服务对象包括中央企业、跨国公司、地方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政府。希格玛所注册地在中国西安,在北京、上海、深圳、宁夏、江苏、新疆、甘肃、河南、四川、安徽和福建等地设有分所,在北京设有管理总部。
据了解,希格玛近几年完成北元化工(601568)、陕西煤业(601225)、北新路桥(002307)、陕鼓动力(601369)、天康生物(002100)、正平股份(603843)、航天动力(600343)、建设机械(600984)、标准股份(600302)、环球印务(002799)博通股份(600455)等公司主板及中小板首发申报上市审计;协助陕西天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过会”登陆北交所。
来源:读创财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