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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冰清:真假“三无产品”举报投诉处理的思考

发布时间 : 2023-06-07 浏览量 : 1146
案情简介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等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无标识标注或标识标注不全、不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产品,俗称“三无产品”。近期,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莫城分局接到一起举报投诉,就与这“三无产品”有关。

该举报投诉内容为:服务对象网购了一件服装,收货后发现商品吊牌上注明的企业A是商贸类公司。经查询,A公司营业范围中无生产资质。服务对象认为该服装由无生产资质的企业生产销售,属于假冒伪劣商品,要求我局进行查处。另,A公司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属于欺诈行为,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因此,服务对象要求A公司同意其退货退款,并主张A公司给予其500元的赔偿金。


处理过程及争议焦点

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投诉线索,对A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在A公司仓库中发现库存服装吊牌上均注明A公司名称,并留有A公司的具体经营地址、联系方式。A公司负责人表示,A公司本身为商贸类公司,不具备生产资质,因此A公司与具备服装生产资质的B公司达成合作协议,由A公司提供面料板式,委托B公司代为加工服装。双方约定,服装吊牌、合格证由B公司制作,合格证注明A公司的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针对举报投诉内容,A公司负责人提供了被举报投诉服装的质量检测报告。A公司表示,如消费者认为公司服装存在质量问题,可联系公司进行退货退款或者换货处理。A公司认为,服装吊牌合格证上如实标注了A公司的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且服装均有质量检测报告,为合格产品,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对于服务对象主张的惩罚性赔偿不予认可。

对于被举报投诉的服装吊牌合格证上注明销售单位名称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执法人员意见出现了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要有中文标明的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本举报投诉单中的A公司为商贸类公司,并非实际生产厂家,吊牌合格证上应注明B公司的厂名厂址,被举报投诉商品属于三无产品,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且执法人员应对该公司服装吊牌合格证未明确标注生产厂厂名厂址的行为责令改正,督促其规范商品销售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A公司如实标注的销售者的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履行了明示厂名厂址的义务,且A公司能够提供被举报投诉服装的质量检测报告,并未在实质上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A公司并无违法行为,对于服务对象的惩罚性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

两种观点的主要分歧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所规定的“生产厂”是否单指生产厂家,在商品合格证、包装上单单标注销售单位厂名厂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本举报投诉中A公司的行为并无不妥。我们不妨思考下,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我们为何要对“三无产品”进行专门规制?根源就在于法律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生产者、销售者往往比消费者掌握着更多的商品信息,这就导致在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处于信息天平的不利方。如若产品或者其包装上不标明厂名厂址、执行标准等基础信息,在出现消费纠纷时,往往无法追溯产品的提供者,就会出现消费者维权无门的情况。基于此,产品质量法才对三无产品进行了专门的规定。

本举报投诉中,A公司在吊牌合格证上注明了公司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并且在网店明示了营业执照,消费者完全可以对商品进行追溯维权,其合法权益并未受到实质性损害。机械套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被投诉单位责令改正是不妥当的。并且,根据法释[2002]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可知,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故A公司委托有生产资质的B公司制作印有A公司厂名厂址的吊牌合格证的做法并无不当。


关于“三无产品”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近年来,随着电商产业的兴起,消费地域壁垒被打破,消费渠道多样化,经营主体规模不断发展,产品更新迭代速度加快,随之而来的是呈几何式增长的举报投诉:产品质量、广告宣传、价格行为、消费纠纷等问题日益凸显。其中针对“三无产品”的举报投诉量也水涨船高,其中不乏大量的职业举报人利用现行法律法规对三无产品的规定,以维权之名行牟利之实:生产、销售的商品出现标识标注的瑕疵,就以商家欺诈为由索要赔偿,商家拒绝赔偿的,就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投诉举报,并频繁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民事诉讼,以达到其牟利的目的。在处理此类举报投诉件时,笔者认为应综合考量被举报投诉人的主观故意、事实情节等,对确实存在违法行为的商家给予对应的处罚。对此,笔者归纳了一般产品中“三无产品”投诉举报的处理方法。

三无产品类的举报投诉总体来说分为两大类:标识标注缺漏(即缺项)以及标识标注错误(即有相关标识标注,但内容虚假或有瑕疵)。

(一)对于标识标注缺漏,如未标明品名、厂名、厂址等情况,执法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对于产品及其包装上缺少执行标准的,可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根据对应条款立案处罚。此类举报投诉一般属于“真”三无产品的举报投诉,处理起来相对简单。

(二)对于标识标注错误(即有相关标识标注,但内容虚假或有瑕疵)的情况,相对来说更为复杂。在形式上,此类产品似乎已经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但通常会出现如下情况:

产品本身标注内容错误(主要涉及执行标准、产品成分等),例如执行标准类别明显与产品本身不符、同一服装分别出现两种执行标准、水洗唛内容与合格证内容不一致,标识标注内容明显有误等,执法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责令改正。需要注意的是,本文主要围绕“三无产品”的相关内容进行归纳整理,针对网店商品属性、宣传页面出现的执行标准、成分含量等内容与产品本身标识标注不一致的,还可能涉及广告宣传问题,在此不做展开。

产品本身标注内容虚假(主要涉及厂名厂址),一般会出现以下几种情形:第一种,产品本身已标明厂名厂址,但“查无此厂”或经查厂名为冒用的,执法人员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七条、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立案处罚;第二种,产品本身标有厂名厂址,但经查该厂无生产资质的,执法人员可对标称厂家进行协查,按照超范围经营进行相应处罚。当然,在核查处理第一种情况时,也会出现当事人本身无生产资质,伪造厂名厂址或冒用有生产资质的其他厂名厂址的情况,执法人员应对当事人以伪造、冒用厂名厂址、超范围经营分别定性处罚。

产品本身已标明厂名厂址,但标称的并非生产商,而是经销商,此类情况即本文开头讨论的投诉举报案例,当事人并无违法行为。

作者系常熟市市场监管局莫城分局  来源于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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