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场监管总局部署和要求,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教育引导作用,现将西藏自治区公平竞争审查典型案例(5件)予以公布,以便于督促指导各级各部门进一步强化公平竞争意识,提高公平竞争审查质量,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促进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将奖补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挂钩,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2年,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拉萨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2021年—2025年)》,规定“实施骨干企业倍增计划。鼓励企业做优做强,在政策扶持、用地保障、财税补贴、金融服务等方面加大对重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扶持政策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挂钩,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规定,已通报拉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作出整改。
二、那曲市班戈县人民政府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妨碍外地经营主体进入本地市场
2021年,班戈县人民政府印发《西藏班戈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倒排方案》,规定“与本地企业班戈县朗琴商贸有限公司合作,充分利用商贸流通物流配送优势,强化货品配送能力,增加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经营能力,做好工业品下行工作,做到我县偏远乡村物资保障工作”,限制了外地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服务的机会,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已通报那曲市班戈县人民政府及时作出整改。
三、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对特定经营者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19年,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印发《拉萨市百家科技企业培育工程专项资金考核管理办法》,规定“专项资金主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和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联合建设创新平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能力;主要支持规模以上企业科技型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或区外创新能力强的企业联合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核心关键技术攻关、重点新产品研发等科技研发活动,提升企业产品市场竞争力和利润水平”,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给予特定经营者即规上企业给予产业发展资金奖励,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的规定,已通报拉萨市科学技术局及时作出整改。
四、林芝市商务局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影响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2021年,林芝市商务局印发《林芝市“牛转乾坤林芝年 特色精品年货街”活动方案》,规定“原则摊点商户摊位桁架由市供销合作社下属绿优公司免费提供,摊位桌椅板凳、货架等由商户从市供销合作社下属绿优公司按市场价格租用”,直接指定使用特定企业提供的商品,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三款关于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规定,已通报林芝市商务局及时作出整改。
五、日喀则市白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在政策措施中规定企业承诺十年内不迁出本地,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
2022年,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白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招商引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规定“企业或个人申请奖励资金须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与财政局签订协议并作出承诺,企业接受奖励和补贴后10年内注册地址不得迁出白朗,不得减少注册资本,不得改变在我县纳税义务,不得通过转移业务减少在我县的纳税数额”,对企业自主迁移设置障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的规定。目前,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已废止相关文件。
来源:西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反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