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中共党员,A市某国有粮食公司总经理,该粮食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向B公司供应小麦。2017年,粮食经销商王某找到张某,称其有渠道拿到向B公司供应小麦的指标,由其组织供应,请张某利用粮食公司资金、仓储等条件,帮助解决供应小麦资金不足等问题,承诺事成后按照75%、25%比例分配收益,双方签订合伙合作协议。2018年至2021年,王某拿到供应指标后,张某安排其所在的粮食公司通过代收、代储、代交(下简称“三代”)等方式,帮助王某完成小..
2023-05-04
码头上,工人们正忙着装卸货物、拆除旧设备,为新项目的启动做准备。重整投资人已经顺利接管企业,规划投资近百亿元,预计能提供300多个新就业岗位。这是不久前我和同事前往泰兴港区实地监督一起重整计划执行情况时看到的场景。作为破产法官,有什么比眼看着经办企业获得“新生”更有成就感!500多天前,却是另一番光景。我们接手的是阿贝尔、阿尔贝尔两家公司。8月的一天,我们陪同管理人去接管企业。一走进厂区我们就感到奇怪,按说企业停工..
2023-04-26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3年第3期:四川中成煤炭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泓昌嘉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188号的裁判要旨:建设工程中基坑工程承包人投入的建筑材料和劳动力已物化到建筑物中,与建筑物不可分割,基坑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应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于同一建设工程,可能存在多个承包人,如承包人完成的工程属于建设工程,且共同完成的建设工程宜于折价、拍卖的,则应依法保障承包人的优先..
2023-04-25
裁判要旨1.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的网签备案并非物权预告登记,而是行政强制性行为,实际上是商品房买卖的公示而非抵押担保的公示,并不具有物权预告登记的公示效力,当事人抗辩网签备案即为物权预告登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作为政府部门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中介公司等相关主体进行商品房预售管理的网上备案登记行为,与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在保全或执行阶段对被保全人或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控制的查封行为从性质..
2023-04-25
【基本案情】程某于2020年6月入职某电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根据电源公司工作需要,程某同意从事管理类+生产类+辅助生产类工作;在合同有效期内,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程某同意电源公司调整其工作岗位且同时相应调整薪酬待遇:A.电源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管理需要;B.根据程某的工作表现和绩效考核结果;C.程某因医疗期、产期导致岗位被其他员工取代的;D.其他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程某工作岗位的。2021年9月18日,电源..
2023-04-25
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如果劳动者怠于行使权利超过这个时效,即丧失胜诉权。黄柏智(化名)被认定为工伤后,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工资差额及工伤待遇差额等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老板王某恶意注销了公司,本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履行完毕。然而,一年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了公司的注销登记,公司又“复活”了。法院则在此后第10年裁定再审本案并撤销调解协议。在此情况下,黄柏智要求公司向其支付..
2023-04-24
【裁判要旨】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不申请破产的,以及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两种情况除外。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公司实..
2023-04-23
【裁判要旨】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案涉合同在诉讼之前已经解除,当事人请求确认效力的对象已不复存在,当事人也没有提出其他任何与案涉合同履行或案涉合同效力相关的诉讼请求,缺乏诉的利益,故法院基于当事人起诉时案涉合同已解除的事实状态,认定案涉合同失效,实系指案涉合同对当事人再无拘束力,处理结果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31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广发,男,1970年..
2023-04-23
红星资本局4月21日消息,近日,红星资本局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下称天丝公司)获取到一份红牛案相关最新判决书。判决结果为,华彬三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天丝公司所享有的第723201号、第878072号、第878073号等7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红牛维他命饮料(湖北)有限公司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饮料商品及生产厂区使用侵权标识,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北京红牛饮料销售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停止销售使用侵权标识的饮料商品;华彬三..
2023-04-23
行政诉讼的裁判基准时,应当以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事实和法律状态为判断的基准。只有行政行为作出时,受其影响的主体才具备提起诉讼的资格。如果在行政行为作出后事实发生了变化,那么之后参与的主体及其利益也不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所能考虑的对象及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9)最高法行申10675号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漯河市逢春企业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泰山路金地翠园5号楼13栋..
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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